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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性发作癫痫药物治疗原则

发表于:2017-6-27 来源:
部分性发作癫痫药物治疗原则

任何疾病的药物医治均应遵守1定的原则才能提高疗效。在癫痫的医治中尤其重要。目前有效的抗癫痫药物可以使约80%的癫痫患者癫痫发作得到控制。临床利用部份性发作癫痫药物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 根据发作类型用药:

抗癫痫药均为对某1发作类型疗效最好,对其他类型的发作疗效差或无效,乃至有相反的作用。如乙琥胺对失神发作疗效最好,对其他类型发作无效。苯妥英(苯妥英钠)对强直阵挛发作有效有报导可以引发失神发作。临床上可根据癫痫发作类型选用抗癫痫药物。

(2)用药时机的选择:

明确癫痫诊断是用药的条件。如1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癫痫发作应予用药。第1次发作后的再发率为27%~82%,较高的复发率见于进行性或器质性脑 病,脑电图有明确的阵发性棘慢波或频发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亦见于部份性发作有神经科体征精神发育缓慢或精神障碍者如首次发作时无尚述情况,其复发的危险 性较小,可推延用药,进行临床视察。患者如存在明确的促发因素,如药物酒精、疲劳、紧张光敏等,应先去除这些因素,经过视察,根据情况再行用药医治。

(3)长时间用药:

1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发作的药物和剂量,就应不中断地利用1般应于发作完全控制后如无不良反应再继续服用3~5年,方可斟酌停药还应根据病因、发作类型及发作频率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如有脑炎史、产伤史的症状性癫痫用药时间应长,复杂部份性发作停药应慎重。发作频繁而脑电图异常者亦应长时间用药。停药时应逐步减量,从开始减量到停用,应很多于半年。

(4)规则用药:

在长时间用药的同时应规则按时服用,这样才能保持稳态有效血浓度以到达抗癫痫的目的

(5) 单1药物医治:

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癫痫药物联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后易使发作加频,所以目前多主张用1种药物,如排除选药有误、剂量不足、服药不规 则等因素而确认单药医治失败后方可加用第2种药物。如1种药物视察2~3个月确切无效或出现不良反应可逐步换 用另外一种药物。切忌突然停用。

(6)调剂用药剂量原则:

1般宜从小剂量开始,然后逐步增量,以既能控制发作,又不产生毒性反应的最小有 效剂量为好由于存在个体差异,用药需采取个体化原则。儿童需按体重计算药量,婴幼儿由于机体对药物代谢较快,用药剂量比年长儿童相对较大。苯巴比妥和苯妥 英(苯妥英钠)的半衰期较长,药物浓度稳定后可改成1次/d。发作频繁又难以控制者不应强求完全控制发作而过分增加药量以致产生不良反应。应斟酌患者的生 活质量。用药后患者发作明显减少,程度减轻对平常生活及学习或工作无不良影响者较为理想。

(7)换药原则:

换药宜采取加用新药及递减旧药的原则。最少有3~7天的过渡期。不宜加用新药后突然停用原来的旧药,这样会引发癫痫发作加重或引发癫痫延续状态。

(8) 减药及停药原则:

目前多主张癫痫完全不发作后,再根据发作类型发作频率药物毒性反应的大小,再继续服药3~5年,然后逐步停药。

正确选择使用部份性发作癫痫药物,对部份性发作癫痫的医治效果起着关键的作用,切忌盲目乱用药物。